我是某有限公司的工人,工作了20多年,没犯任何错误,能胜任本职工作,我在2008年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合同,2009年1—7月在没和我们商量的情况下(也没召开职代会),公司三次不同程度减去我们的工时,最后比原工时少了70%。我们觉得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合理,就和公司理论,结果公司叫我们几个出来理论的员工待岗在家,现有一年,公司提出要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双倍赔偿金。(现公司补给我们改制费:从参加工作到2006年,之后这4年(2006-2010)每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我能拿到手的就是改制费+4个月的工资。我现在想请问律师,公司能说解除劳动合同就能解除了吗?(公司理由效益不好,裁员。)如果和公司解除合同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