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一名企业领导人,于2001年2月22日被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贪污罪而被抓后逮捕,并从家里搜走和从银行、公司共取走存款近111975万元,并给我写了收没款收据,2004年1月7日取保候审在家,经过重新开庭审理判决后,我不服判决,上诉高院,2005年5月高院最终判决下来了,因受贿罪判我有期徒刑一年,收回受贿款两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内容。我从05年的下半年开始至今,天天催,月月找,始终无音讯,也无明确的答复。检察院领导都换了一届,我每年要送份申请,他们也习以为常了。他们的理由也太多了。问题是:(1)我剩余款怎么要回?(2)我超期羁押近两年该怎么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