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您好!我在一家外企工作多年,现已转为长久员工。最近听说公司已卖给另外一家公司,新公司也愿意接收我们这些员工。可是我们都不看好这家公司,也不愿意在这家新公司工作,请问:如果大家都与新公司拒签新合同,能否与老公司提出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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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拒绝与新公司签合同,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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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公司已经被新公司并购,老公司主体资格消灭,你们与老公司相关的劳动权益可以向新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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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市有关规定,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工龄应连续计算。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你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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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应该注意做法,留足证据,不要做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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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经济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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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