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月15日,我突然接到2005年一起开公司的法人电话,要求我出面协助解决原公司的注销事宜。
该公司是05年3月份他注册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在验资证明上我是股东且占有15%的股份,但是当时我并无出资,资金为他所出,只是挂名。我于06年3月份离开该公司至其他公司求职,期间只拿过最初1个月的工资,至今该公司的所有事物我均无参与。
而其法人于今日在要求我协同注销原公司的同时向我透露他目前资不抵债,更加有**路派出所的涉案情况,但具体情况未能透露。
在这种情况下,我若协同他注销原公司,是否有不当或者违法可能,如果必须注销,我该如何自我保护?
请您提供宝贵意见!
感谢!
-
你好,你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在所持股份限额内承担责任!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
你好,如果只是有限责任公司,只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其他股东的事不会牵连你。
-
签个字,你没有什么责任
-
如果只是有限责任公司,只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其他股东的事不会牵连你。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