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未进行资金投资,但在合同上签字经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甲方出资乙方出力,经营若干年后甲方以乙方没有出资为由拒付红利。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如何解释,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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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提供的现有信息,对您的问题回答如下: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伙人共有”《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甲乙是个人合伙关系,经营红利为甲乙共有,甲拒付红利的做法在法律上构成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两行为竞合),如果甲乙不能和解,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需要依法提供证明合伙关系成立的证据及其他证据。希望为您提供的法律服务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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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必须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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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合伙,乙方可以劳务出资。甲方拒付红利违法,乙方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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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起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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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