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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3月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庆春东路的分店做营业员,工资标准:合同上是基本工资960元+补贴100+提成。我们这里最低工资标准是1100元。后来跟上级主管有摩擦,七月份公司一纸调令要把我调到团购部做业务,由于怀孕我拒绝调动,(这时候我已经怀孕4个月)公司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合同文件。我想去仲裁或起诉。我想问问.以现在状况;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可以获得哪些经济补偿,或者说我从哪些方面争取经济补偿。请各位详细告之。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7-29 00:20: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