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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4月5号开始到某饭店工作,口头商定工资是每月3500元,工资月清。《无书面合同》 但工作一个多月以后,找老板发工资时,他以手头没钱为由,并未支付我当月工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给他做到本月18号晚上。由于7月18晚上工作的时候,被开水严重烫伤右脚,并提出辞职。 但他在结算工资的时候,以我上班迟到为由,扣除我每天40元,3个半月整的时间,共计扣除我4000多元,请问,他在没有相关的书面罚款条例的情况下,这样扣我工资,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10-07-29 07: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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