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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31日在安庆市XX公司做出纳工作,2010年1月至2010年7月在安庆市XX公司担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工作,本年7月6日至15日,公司搞竞聘上岗,因本人竞聘岗位栏填写:普通员工,7月19日公司监事让本人做工作交接,理由:不配合公司工作。7月26日公司通知本人去拿7月份工资及赔偿金(两个月基本工资共3200元,月工资总额2400元)。本人不能接受。

其它综合
2010-07-29 08:36: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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