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省直机关档案室工作,去年4月我怀孕了,因档案室内新购一批档案盒和杀虫剂,数量非常多,我一直感觉身体不适,但以为是怀孕反应。1月生子后我休假半年于7月16日上班,上班后仍感觉不适,便自己请公司前来测试空气质量,结果甲醛超标4倍多。因此,我怀孕期间应当是由甲醛引起的不适,并且甲醛可能对宝宝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如心脏功能不全、听力、呼吸道等受损,但这些影响婴儿无法表现出来(目前来看宝宝没有什么不健康),也不能去一一检测。不管怎样,甲醛对胎儿的影响在医学上是肯定的,不能因未有表现而忽略其影响。我能否向单位索求补偿?如果能的话怎样才能更好地获得补偿?恳求专家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