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1日下午四点多,肇事者驾驶面的车撞人后没有停车就逃跑了。在逃跑过程中车牌号码被目击者记下并报了警。13号中午,交警部门查到肇事者信息,到其家追捕未果,后由于肇事者迫于法律制裁,于13号下午到案。受害者经鉴定为重伤,肇事者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在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时,检察院不予批捕,原因是因为肇事者说当时逃跑,主观上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是怕被受害者家属打。可是肇事者撞人后没有停车救人,并且逃跑后也没有自己报警,更没有把肇事车开往公安或交警部门,而是选择羊肠小道逃往别的地方。在公安部门到其家里追捕未果的情况下,肇事者迫于法律追究才到案。请问此行为是否就是肇事逃逸?难道就凭肇事者口说怕被打就认定他的主观意识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