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2月在扬田针织(深圳)有限公司旗下位于平湖富民工业区的商铺一间,一直经营至今,可是现在由于身体方面原因,难以继续经营下去,但是合同还有半年满。于是,我就给房东写了份转让申请,但被房东拒绝了。据此,我推断房东是刻意刁难,想让我空屁股走人,免得到时需要退还押金。出现这种事情,我们弱势群体往往很吃亏,请问我有哪些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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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办事。没说你可以转让人家可以不同意。不违法。不涉及弱势群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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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看你们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是怎样约定的。如果你们约定的是提起一个月通知房东,那就是你们违约,如果当时合同上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你们的做法是对的,房东没有权利扣押金。从你所描述情况看,你们没有违约,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你们可以要回自己的租房押金。建议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提起诉讼解决,诉讼请求1.要求全额退回押金。2.要求赔偿为要回押金的交通费等费用。3.要求房东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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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与房东双方约定,实际押金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一般市面上常见的是:“押一付三,押一付一
2、房东为确保房屋及其家电不被非法转卖,及水电费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东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后会有相应的发票。
3、其中要寻找正规的中介公司,最好是全国连锁的那种中介公司,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租房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4、除租房合同另有约定外,租客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房东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5、因房东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房东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租客必须在接到房东付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
6、因房东原因导致租客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房东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租客,且租客有权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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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应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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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可以不同意你转租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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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如果合同约定不得转租,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如果协商不成,租金和押金数额又较大,我想,如果你能够提供医院方面的证明,证明你不适合继续经营或劳动等,也许会有转机的。这样的话,你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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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