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幼儿园的负责人,我园有位小朋友在幼儿园和同伴一起在滑滑梯上玩耍时,在未听取老师的提醒下,其中幼儿甲意外推倒了幼儿乙,造成幼儿乙的左手骨折。随后园方马上联系幼儿乙家长并送至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垫付所有医疗费用。现幼儿乙已经出院,但是幼儿乙家长向幼儿园提出高额赔偿金,并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请问幼儿园该承担什么责任?对家长的此类高额赔偿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幼儿乙的伤残鉴定应该参照什么标准进行?《工伤鉴定》还是按《交通事故鉴定》? 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我去司法鉴定所咨询时,总按《工伤鉴定》标准解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