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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酒店转让给另一方(马某),只因马某资金欠缺,所以付了大部分钱,剩下一万元在合同上注明,并双方签了字。马某酒店开业后,原转让方需带人去酒店消费金额满一万元即返还,没有注明期限,在开业的一个月内,原转让方带人去马某酒店消费了3000元后,中间隔了一段时间没去,后来马某不声不响把店又转给了其它人,然后人便失踪了,打手机,不接,然后关机,我想问下,我这一万元钱还拿的回来吗?

债权债务
2010-07-27 17: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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