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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和另一位同事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在公司工作了3年又4个月,另一位同事在公司工作了3年又7个月】。我们的合同期还没到也没有做过什么严重过错,其后问公司为什么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说我们的综合考核不达标。请问这样的理由可以属于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吗???请问这份的通知书,公司算不算合法解约呢??我们能向公司提出怎么样的经济补偿金呢??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是不是只是底薪呢?那提成 ,补贴,加班费,年资奖包不包括呢【当时问公司只有底薪工资】?我们能否可以向公司提出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吗?? 以下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范xx: 因您有下列第 9 项之情形,公司决定于 2010 年 08 月 25 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1,。2,。3.。4,。5,。6.。。7.。8.。(因以超字数发表不了,所以前8项的内剩约)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行,双方 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请您于2010年08月31日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合同纠纷
2010-07-27 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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