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和另一位同事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在公司工作了3年又4个月,另一位同事在公司工作了3年又7个月】。我们的合同期还没到也没有做过什么严重过错,其后问公司为什么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说我们的综合考核不达标。请问这样的理由可以属于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吗???请问这份的通知书,公司算不算合法解约呢??我们能向公司提出怎么样的经济补偿金呢??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是不是只是底薪呢?那提成 ,补贴,加班费,年资奖包不包括呢【当时问公司只有底薪工资】?我们能否可以向公司提出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吗??
以下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范xx:
因您有下列第 9 项之情形,公司决定于 2010 年 08 月 25 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1,。2,。3.。4,。5,。6.。。7.。8.。(因以超字数发表不了,所以前8项的内剩约)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行,双方 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请您于2010年08月31日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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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人在社保局的缴费工资(解除合同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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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双倍要看公司是否属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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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即使属于公司所称的“客观情况变化”的情形,公司也应支付经济补偿。当然,举证责任在公司,如果不属于“客观情况变化”情形,则公司解除与你们的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双倍补偿作为赔偿金。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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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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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