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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如下: 私有房屋产权继承协议书 家父某某,于2010年7月4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遗留单元住房屋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五条法律有关规定,继承人在遗产住房内共同协商遗产的分配继承一事。商讨达成协议如下:1.该遗产住房原建筑结构是由2套单元房住宅组成,现将打通的建筑主体封闭恢复两套单元住房。2.南侧一室一厅小单元遗产住房全产权由次子继承,并享有该住房南侧对应院落的使用权。3.西侧两室一厅大单元遗产住房全产权由长子,二女儿,小女儿共同继承。并享有该住房南侧对应院落的使用。4.同意将此房产由管理机关进行产权等手续的过户和办理。 房产继承人4人签名: 注:1.此商定协议一式肆份,继承人各持一份。 2.此房屋产权,过户等应办各项事宜委托某某之长子代为办理。 现在我的问题是在这份协议的备注中的第二点,如果说是长子在受到委托办理过程当中将房屋完全过户在其一个人名下或是全部变卖。我们当如何处理?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他是否因为这句话就有权对此房屋做出任何处理并没办法追究? 急!!!谢谢!!!

继承
2010-07-27 17: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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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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