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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的我的,我老公的,和我女儿的三个人的名字。 老公过世前,立遗属房子归我和女儿继承,其父母不得不得继承。 现欲过户房子给女儿,房产交易中心认为遗嘱没有公证,无法办理过户, 即使有遗嘱,也不能办,因需我老公父母同意。 1,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这一规定是否合理? 2,请问如双方协商无效,法律途径怎么走?(是不是一定要告我老公父母) 还有费用怎么收?

继承
2010-07-27 20:15:5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这样的案件有两个方法解决,1,公证,费用大约是公证要房价的2%,评估0.5%;2,诉讼,诉讼费加律师费大约为公证程序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具体可以电话联系我。
  • 只有遗嘱,可以通过公证或者诉讼的方式继承遗产,公证的费用是房产价格的2.5%-3%,而诉讼的成本比较低,建议通过诉讼解决,可来电咨询。
  • 你好!房产中心的说法没错,符合现行规定。一定要你、你女儿、爷爷、奶奶四人共同办理继承公证后,凭公证书过户。公证的费用较高,一般为继承份额(即该房屋的三分之一)的2%。当然,还有一种相对经济的方式,就是走法院形式诉讼。本律师原先担任公证员,可提供协助,具体可联系本律师。
  • 1、涉及不动产继承的遗嘱需要公证手续,这是通行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中,只要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嘱应予尊重;认为遗嘱需要立遗嘱人父母同意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2、协商无效,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履行其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做法违法。
    3、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费每件50元。聘请律师代理的,律师费可与律师自行协商。
  • 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做法是违法的,遗嘱不需要公证,可以向法院起诉,办理继承确权。
  • 只有到法院起诉其父母,然后凭判决书要求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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