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的,我曾通过某房屋代理公司租了一所房子,合同上写明房租交付方式是“押一付三”,然而,我首付四个月房租后,刚过两个月他们就要我第二次付款,又要付一季度的。我问原因,他们的业务员也解释不清,只说是规定,还跟我说代理公司都是这样的,并且合同上的付款日期也是这么写的,也怪我签合同时只看清交三押一没看清第二次付款日期。我想来这岂不是从第二次付款就变成“交三押二”了嘛!
他们这么玩前后矛盾的合同文字游戏合乎相关法律规定吗?我们租户现在该如何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好多租户若都不予计较,那他们公司若集合所有租户该交和多交的押金去存款、投资拓展规模从而盈利的话,那我们租户的押金岂不是成了他们免费使用的本钱?况且好多代理公司赚尽便宜到最后还会找理由不老老实实足额退还押金,更是没良心。
我个人认为各行业的租赁押金都应该以存款方式委托第三方管理,比如国有银行。这样租赁双方的利益纠纷才能公平解决。
这样想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