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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住在**小区64号202室的住户,在浦东金桥明月路***号上班。两星期前刚刚买了一辆捷安特自行车上班用,每天都锁在楼栋里2楼的家门口。24,25号周六,周日两天我随公司其它员工到浙江旅游,25号晚上8点左右回到住处发现自行车丢失。根据和我住在一起的朋友反应,他们白天外出吃饭的时候 自行车还在,也就是说丢失时间是在12:00后到晚上我回来之前。要特别说明的是 我们楼下一楼是人为改成的活动中心,周六周日 有各种各样的人来打麻将,导致楼栋的电子门锁经常不锁 还用砖挡住门不让门锁上 这就等于让门锁失去了应有的防盗作用 什么人都能随便进出 楼栋 我认为这是导致我自行车在家门口丢失的主要原因,而且在居民楼内楼层设置打牌打麻将的活动中心是非常不合理的。我觉得自己的损失应该由设置活动中心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来赔偿,不知到自己的想法是否正确,想请律师给予帮助 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7-26 15:29: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设置活动中心应该经业主大会同意。对于自行车的丢失有责任,可以要求开办活动中的人来赔偿。而且物业管理也有过失,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 建议到物业、居委投诉。
  •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你应该向车辆的保管人要求赔偿;如果保管人不是设置活动中心的有关部门或者个人,你无权要求他们赔偿。如果保管是有偿的,只要你举证当时保管人存在保管不善的证据,你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只要保管人举证其尽了妥善保管义务,即不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