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事情是这样的:在2000年时,我厂准备修集资房,由于我的工龄比较长,理所当然的排在前头。但当时由于资金比较紧张,因此我登记后,又放弃了。等资金凑齐后,登记的指标已满。虽然当时厂里规定不能转让,但实质上有相当一部份人也转让,厂里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反对,就形成了默许。于是我当时从本厂职工姜某手中以2000元的价格买到一个集资房指标,以姜某的名义全款交纳了集资房款。当时已签有协议书(大致内容是:经商议姜某将厂全额集资房一套以某金额转卖给本厂职工我,由于此时姜某缴给厂里的1000元是预交款,待交房时如需补、退款均由我承担。在有条件时尽快完善过户手续,过房费用由我承担,姜某应予以协助办理,转售款予协议日已付清,由于双方是在友善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故任何一方不能单面反悔,如遇新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善的态度再行协商。),现在交纳的所有收据在我手上。房屋于2002年建成后,交于我居住至今。由于地皮划拨地,不知是什么原因,厂里于2008年才办完房产证(房产证是姜某和他女儿的名字,她的妻子已于前几年去逝)。现在,姜某反悔,请问当时的协议是否有效?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