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于2010年6月28日在湖北荆州市沙市区xx城。下定金2万元,购买89平方房子,在计划30%首付进行银行按揭贷款时才得知,在银行贷款需要本地户口,本地收入证明等,事先我们也不知道这些要求,开发商也没有和我们说明(可能他们也没有想到),由于我和我老婆(是本地人婚迁转到湖南)都是湖南户口,且是自己做买卖没有工作单位,等种种原因。不能按揭贷款。也无力全额付款,现在想要求退回定金。但是在6月28日和开发商签了一个认购书,交了定金2万元,其中一条说明由于乙方(本人)原因导致按揭银行不能为乙方按揭贷款,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认购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可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能想到的办法都到了就是不能贷到款,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由于这个原因没能力购房,我的购房定金能否全额退还,根据国家法律哪一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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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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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述,合同(认购书)已有明确约定因你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揭的,定金不予退还。而本案中也无不可抗力或开放商有过错等与你有利的情形。所以不能全额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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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你的原因 导致不能办理按揭 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追问:这种情况,买手亏大了,不知情下定金就没了,没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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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