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7日全款购买了“运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铺:金海岸**步行街B120号房
公司广告做到我晋城市,按照被告要求一次性投资152000元,购买了这间商铺。
交房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前
现在我都没有收到房子
合同“第七条 交付期限。”是这样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商铺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第八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我于2010年5月1日将退房申请交给交房部的商经理,但是,十分遗憾,6月1日没有收到任何消息,7月1日没有收到任何消息……
合同是被告公司自己定的,我可以按照约定日期全款一次到位,为什么公司却屡次不讲诚信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