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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宅楼系***拆迁范围外住户,毗邻几户范围内被拆迁户,与被拆迁户六巷10号为连体建筑。自2008年11月开始金平区拆迁部门在陆续拆除毗邻我楼的厦陇园五巷的几幢楼房时,施工单位竟然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动用大型机械超载作业,受其震动影响,我整幢住宅楼开始倾斜,外墙出现开裂,发现情况后,我住户即时向拆迁人员及拆迁部门反映,要求拆迁施工人员改用小型工具作业,以免影响我住户建筑物的安全,但他们竟一意孤行,置之不理,继续使用大振幅机械设备超载作业拆迁。事故发生后,我住户找区拆迁办如实反映情况,经多次反映要求,提出赔偿或修复要求时,拆迁办才答复必须做房屋质量鉴定,并待鉴定报告出来后才可作为赔偿依据。于是区拆迁办及**路桥公司联合委托**市房屋鉴定所分别于2009年3月5日和5月21日两次对本住宅楼进行房屋鉴定,报告出来后对比两次质量鉴定项目内容,整座住宅楼各楼层受损情况明显加剧,楼体倾斜度增大,墙体、楼层面裂缝加深扩大,渗漏更严重,前后仅两个半月时间,房屋损坏程度迅速扩大,如此之快,真是令人忧心。 请教各位大律师,我受损方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向拆迁办提出货币赔偿,不胜感谢!

损害赔偿
2010-07-30 22:24: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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