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钟某一农民工,于2007年在原告刘某处租住房屋,两人于2007年4月9日签订房屋租贷协议,协议为期半年于2007年10月9日终止,协议约定每月房租5000元、押金500元,采暖费由原告刘某交纳。2007年10月9日协议终止后,被告钟某与原告刘某口头协议以后的房屋租金,2008年至2009年为每月4000元,2009年到2010年3月为每月3000元,被告钟某付钱后由原告刘某打收条(没写时间,只写收到房费的钱数)。
在此期间,由于原告刘某出差,打电话说自己在云南,所以被告钟某自己拿钱替原告刘某交纳了5000元的采暖费,原告回来后,被告向原告索要替交的5000元采暖费,原告刘某突然变卦说被告钟某欠他房租钱,所以原告刘某拒绝返还被告钟某5000元采暖费,同时原告刘某把租给被告钟某的房屋于2010年3月转卖给新的房主,被告钟某向原告刘某索要房屋抵押金500元,原告刘某还是拒绝给付。原告刘某拖欠被告钟某采暖费+房屋抵押金共5500元,还恶人先告状把被告钟某告上法庭,说被告钟某拖欠租金2万5千元,请问律师被告钟某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