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的11月份我的朋友向我的亲戚借了3万,我在借条上签字作了保证人,借条写了2008年的11月底还的可是到现在还没有还,我的这位朋友也联系不上他,我的亲戚就要找我上法庭,可是离借条的时间已经过去了1年半了,我作为保证人还有义务吗?他们说保证人是有时效.可是我不知道我上法庭,法庭会怎么判呢?麻烦各位律师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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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没有约定保证形式的话,那么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2.既然还款日期是08年11月的话,那么时效到10年11月,所以对方是可以要求你承担还款责任
3.如果找到那个人了,你可以要求他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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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时效为六个月。你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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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现在已过期限,你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了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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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应该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你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你在借条上写上“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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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已经过了时效.具体可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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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的时效为六个月。现已经超过时效,你无需承担。
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处理。
详细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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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