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解答我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我们是一家小型药品销售公司,因市场需要招聘了一些业务人员,但这些业务人员只挣取销售提成,没有固定工资,个别有固定底薪的也与销售任务挂钩,如完不成任务则相应扣取底薪的!以前我们与业务员都是签订的地区代理合同(因为这些业务员实际就是地区的小代理商的),但从新劳动法实施后,我们不知道该与大家签订何种合同好了?而且新劳动法要求业务员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等,但因为流动性大实在无法完成(本来正要办理过程中,某个人又离职了);现在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有几个业务员拖欠货款不回,然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不再还款,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以后与这样的业务人员都签订何种合同?药品公司有什么特殊要求没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