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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当时说好房租一季度一交,提前一个月交租,到2009年8月份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但租金一直在交,一直到现在,本来我是这个月的月底房租到期,如果我继续租的话我必须在这个月的月初交清8,9.10三个月的房租,因为个人经济原因,我跟房东商量在这这月的27日交清下个季度的房租,但我要求必须重新签份房屋合同,房东却说如果要定合同就一定要另外加上一条我并不认同的条约,并告诉我一定要签,如果不签就别定合同,不然27日必须搬出(可我上一次的房租31日才到期),并且要求扣押我一个月的押金作为他的赔偿。想请问下,房东扣押我的一个月租金合法吗,如果我27号不搬出(我房租31日到期),房东有资格让我强行搬出吗

其它综合
2010-07-23 16:31: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