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8晚上犯罪嫌疑人在受害者那过了一夜,据了解2月9日傍晚5.6点被害,2月10日早上发现(现场门被用挂锁从门外锁上,受害者被害在房间里边),下午犯罪嫌疑人投案。2月8日早上有人证明房间里边有笔记本电脑和两千多现金。事发后电脑跟前都不见了,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拿了钱跟电脑,根据刑警队那边所说电脑跟钱没找到,也不能确定被犯罪嫌疑人拿走,是这样的吗?这还需要证明吗?事情发生了将近半年,刑警还没查出什么动机! 还有当时手机短信内容能不能查到?(刑警队说查不到)这样让受害者的家庭苦苦等待,我们现在能做些什么,期待您的帮助。在这里先谢过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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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已经投案了,受害家属可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2.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应当不影响其定罪,劝家属别在因电脑和二千元的事增加烦恼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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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受害者家属可以积极寻找破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如果不能,那只有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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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积极寻找破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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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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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