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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婚后生一女后得了精神分裂症,其丈夫于2009年11月带她去办理了协议离婚,其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出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共计500元,房产归男方所有。我们在2010年在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法院判决我妹妹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我们想撤销此离婚。但是法院和民政局都找不到法律依据撤销离婚。我们的目的是想为我妹妹争取到她应得的利益。医生诊断我妹妹此病需终身靠药物维持,每月药费都要三四百,其又不能生活自理,生活靠父母承担。我疑惑为什么法院判了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却无法撤销离婚。这种情况,我们该怎样为我妹妹讨回公道啊?

民事相关
2010-07-23 11:48: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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