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学突患急性白血病死亡。7月10日我同学来到广东增城xx家私报到,刚到xx发现自己有点发烧,去公司医院看大夫,医生随便开了点退烧药,打了几天的吊瓶,当时医院没有检测出来是患的白血病,7月19日当同学病情已经发展到颅内出血送往医院时,靠呼吸机维持了两天,21号晚上10点死亡。请问各位律师这样的事情算不算公司医院的医疗事故,如果早点治疗,我同学就不会死亡。现在家属在与公司谈判赔偿问题,请问公司应当赔偿多少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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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责任认定,才能考虑赔偿事宜!详情可来电咨询,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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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不大。死亡后果和医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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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牵扯到医疗过程,具体的责任划分,过错比例有待于求证,一般意义上来讲,属于医院和用工单位的共同侵权,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建议来电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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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医院等级较低,没能及时确认是白血病属于技术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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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