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在校大学生,由于考研在学校附近租了一个单间,押一付三,现在住了三个月我不想住了,房东不退押金500元,他当时给了我个收条,内容见下面,请问押金该不该给我?我又没损坏他任何东西,收条里也没说不租到期不退押金,而且收条还涂改过。 (其实是因为房东连煮个面都不让,怕把他房子弄脏了,当时又没说)
没有书面合同,只有一张收条,具体内容如下:
收条
收某某单间房租5月16到8月16共1500元,每月500元,抵押金500元,租期到2011年1月31号,到期退还抵押金,设备损失赔偿,水电煤气费均拿。
房东 某某
5月16
收条中的“租期到2011年1月31号”当时写错了(开始写成2010年2月16号),有涂改,请问有效吗?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