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的窗户在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严重,漏风漏雨,物业多次维修仍未修好,在这种情况下,物业与我签定了“一次性补偿协议”(盖有物业的章),让我们自行更换窗户,物业补偿2400元。
但是之后我们要求物业支付赔偿款时,物业说不赔了,给换。因为不相信物业的话,所以我们不同意改变之前的协议,我们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物业按协议执行!
问题:1.这个案件是不是适用民事案件中的合同法?适用哪条哪款?法院的传票上案由写的是“物业服务”,有关系吗?这个案件是不是就属物业不履行合同义务?
2.我们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3.庭审中,对方可能会如何辩护,我们该如何应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