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户口本上叫陈*。但5年前,觉得这个名字和明星同音,觉得不好,所以私下告诉朋友们,更名为:陈**。现在去派出所更改姓名。但他们拒绝修改。说没有充分理由、
请找法网的各位专家为本人想下办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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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说法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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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要有法定理由,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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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的权利,你有权更改姓名,派出所不给改,让它拿出法律依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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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