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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我把9万元存折放在朋友那,委托他以三分利帮我借出去,借给个人和企业都行。我们之间没有任何收据凭条,也没有委托协议,只是口头委托。那个存折存款人是我的名字。后来朋友没有通知我,就把钱借给了一个焦化厂,当时取存折的时候是该厂的会计和出纳两人一起,在我朋友手里接过的存折。当时立了借条,但借条的债权人并不是我的名字,而是朋友的单位(某银行)。借条上约定了利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我知道此事后,钱已经借出,无法要回。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并从该企业手里收取了一次钱,至于是利息还是部分本金对方没说清。我打了收条,也没有写 明收的是什么前。现在朋友的单位已经撤并,焦化厂早在2003年就破产了,已经无法归还我本金。我想问: 1、朋友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我起诉朋友委托过程中因重大失误,导致我损失,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不行,我该从什么地方下手。 3、我们这算不算口头委托合同。口头委托合同有诉讼时效么。我们的合同过了诉讼时效了吗

债权债务
2010-07-22 13:11:5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现在证据不足,应该先补全证据,比如你朋友承认帮你放宽的录音等等。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建议你来电咨询。
  • 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真正的贷款人是你,你朋友是介绍人或者代理人,银行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因此本案的借款关系应发生在你与焦化厂之间,且属于有效行为。你只是委托他将款项放出,并约定了利息,并没有委托他收回款项,因此没有及时行使债权的责任不在你朋友,你朋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没有说确定借款对象必须经过你同意,你事后又同意将款项借给焦化厂,因此你朋友不存在重大失误。你只能向焦化厂主张债权。3、如果你有证据证实你所陈述的事实,你和朋友之间可以认为存在口头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有诉讼时效,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合法权益受损害之日起算。因此本案可能已经超过时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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