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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9年9月购买的4楼住宅,开发商赠送6平露台,挑高5米左右(顶部与5楼楼顶),上部外墙接壤501和502外墙,露台建筑留门与客厅连通。我和老婆长期在北京工作,家里只有20个月的宝宝和60岁的老太太。我家入住2个月的时候,501认为超过4楼层高部分为公有面积,在我家无人时砸开外墙,安装一个门(我家安装了钢结构支架,露台分割成上下两部分)。致使我家财产对他家毫无防护,并对宝宝和宝宝奶奶造成人身威胁。在报物业,110警,派出所,综合执法,执法队等部门均不管的情况下,为了我保护我家老人孩子及财产安全。在露台我家内侧安装一道铁栅栏和钢板,并把宝宝和宝宝奶接到北京,家里拜托朋友照看水电。朋友07月19日去房子照看时发现,铁栅栏和钢板又被砸开,连同周围放置的装修材料(约合一千多元)被拿走,4楼家里物品丢失有否不明,已经报物业,110警和派出所,警察未到现场取证。物业则称无法管理。这件事有很多疑点,有涉权涉关系的可能。对这件事,应该由什么部门管理,有没有监督执行部门。如果起诉的话,应该怎么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拜托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民事相关
2010-07-22 00:01: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