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先后指使他人持假身份证,至典当行典当假的金项链,先后有13根,涉案金额达7万元
1、李某在被公安机安抓获后,其交待事实主动,且有主动检举另外一名案犯,另外一名案犯是请李某帮其购买两次,其涉案金额为2.5万元
2、李某平时表现一直良好,也曾经是党员(在部队中获得),平时,经常协助社区进行义工活动,此次犯罪属初犯,且主动认罪,并交待事实,其家人及时将赃款退还公安机关
3、作为被李某指使的人,其均为18岁以上的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对于李某的指使行为,其应有判断能力,其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作为典当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典当人进行典当时需出示有效证件和商品的购买发票,此案中,典当行在典当人未出示商品购买发票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费,且典当人用类似方法前后进行8次典当行为,如果典当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典当人出示齐全的手续,那此案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此情况下,典当行是不是属于违法经营或不正当经营呢?
5、此案在定性上,究竟是用销售假冒商品定罪,还是诈骗罪定罪,两者哪个较为合适,另外,如按销售假冒商品定罪,应如何量刑?如按诈骗罪定罪,应如何量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