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预算员,但是对涉及到法律范围内的知识我有很多不懂,想请教一下律师,在我们工程签合同的过程中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如果他是盖的法人章就代表他已经签字了吗?这个应该是有效的吧。
另外还有一件事我不知道如何处理
送样板给设计部李工的经过:
第一次将所有的样板石材送至给设计部李工,分别贴上标签,盖上公司项目章。
第二次因为石材邹老板重新寄了份柏斯米黄的大样板过来,说明小样板与大样板的区别是在于纹路多筋,颜色相似,并由我送去按照邹老板的说法给李工做了解释,李工说了基本上都差不多,此句就表示已认可了,但无签字和盖章程序,也无让退回不允许按这种样板施工。
在第一次材料验货中,因石材是分批进场,我方未统计完材料清单交予贵司,未办理石材报验工序,实属我方应负责任。但贵司负责人对于第一批石材并没有发现质量问题,也无意向向我方退回石材的要求,倒至我方第二批材料入场,才提出质量等级有问题,造成我方石材停工和石材造价损失。
请问甲方是否也应付一定的责任??
还有他们现在已经去我厂考察,如果换另外一种石材样板,如果按合同是不是也要赔偿一定的金额给予我施工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