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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签三方协议的时候,用人单位说工资、工作地点、工作年限、岗位、报到日期等先别填,我问了其他人说是可以先不填,于是这些栏目的信息都没填,只约定了如若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2000元违约金。用人单位只在三方协议上的用人单位意见里盖章,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没盖章,另外还备注一行信息:户口档案接收按深圳市人事局应届生接收条件办理(我们的户口档案要迁过去)。请问他们这么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或者不妥当,问题出现在哪里?昨天打电话过去问他们报道的问题,有位行政人员说没工位了,而之前打电话问负责人,负责人则一再拖延,不明确回复我们的问题。如果他们不接收我,我该通过什么方法证明他们存在着违约行为?接下来应该怎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从目前来看,他们不打算赔偿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0-07-21 20:15: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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