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2008年象我的前任女友借了五万六千圆买了个二手货车,买车的时候他把协议书给签了,当时我们要结婚也没有在意,后期因为有些事,我们分开了,在这一年多里车一直归我了,在春节钱我把车卖了,还了他一万五千圆,是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还的,但是前几天发去公安机关把我告了,告我侵占,而且他去法院同时也把我给他写的那张欠条起诉了,请问这个案子算是侵占吗,而且欠条还写着用途买车,卖车还齐。但是他在公安机关说欠条上的钱我干别的用了。但是公安机关只采纳了他的一方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