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公司是2007年2月2日宣布破产的,到2010年2月还没清算完毕,在这期间有几位职工因病非因公死亡的职工,其家属是否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小孩抚养费?我们这些年轻妇女需要瞻老幼养幼,又没有固定工作,政府和清算组他们都依:“宣布破产,自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不给我们。请问公平的律师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哪条哪款该享受哪些遗属待遇?请您帮我们分析支招好吗?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会非常感谢您的,是永远不会忘记您的。期待您给予公平、公正的答复。

刑事案件
2010-07-20 21:55: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