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台商务车,于2009年5月买的新车,租给一间香港A公司在东莞的B写字楼,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该B写字楼并未在东莞注册公司,只是租了C厂区内三楼的办公楼来办公的。租车合同的租车方写的是C厂三楼,公章亦是C厂,租期为2年。根据合同,我同B写字楼收取了押金15000元,押金单上写的租方是C厂三楼(A公司名),而我每月同B写字楼收款后出的收据租方都是C厂三楼(A公司名),直至2009年10月左右C厂倒闭,收款改为直接写A公司名,到2010年3月A公司在东完正式注册为B公司。
请问我这份合同是否生效,是否为隐名合同。
2010年6月中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他方责任,车辆需维修一周,B公司提出并己在本月租金将修车期的租金扣出,此行为合法吗。
1)如果合同生效我应该如何保障我的权益和制止B公司的违约行为
2)如果合同不生效我应该如何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我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