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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补贴标准是怎样的?现在的楼房真的是住不起呀,还好国家有写补贴,但是不知道河北住房补贴是怎样的,谁能告诉我吗?谢谢

行政纠纷
2010-07-19 17:27: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二章 购房补贴发放对象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1998年12月15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职工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下岗、提前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下同)。
    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未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现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
    职工现住房包括职工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租住的可售公有住房。
    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实行购房补贴办法,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六条 夫妇双方的购房补贴,根据各自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龄分别核定,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发放。
    第七条 省内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按照属地政策进行计算,经当地房改部门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比照本细则进行发放。
    第八条 驻省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政策另行制订。
    第九条 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其夫妇双方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省直确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并且未在部队领取购房补贴的,由接收单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2000年度及以后转业或退伍的,由部队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条 1998年12月15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5日后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购房补贴;没有继承人的,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1998年12月15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新工作单位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和现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异地或回原籍安置的离退休(含退职)人员所发放的购建房补贴(含安家费、安置费)超过此次核定的购房补贴的不再核定发放,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代管的离退休干部和部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购房补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1998年12月15日后失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仍以1998年12月15日的职务(职称)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购房补贴。此后未参加工作的,由原单位发放;此后又参加工作的,由新单位发放。1998年12月15日后判刑、劳教等人员暂不发放购房补贴,待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再就业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可纳入核定购房补贴的范围,由接收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第十五条 擅自离职人员不发放购房补贴。
    第三章 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 行政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厅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副处级90平方米、正科级80平方米、副科级70平方米、科员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比照副科级)。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65平方米。1983年职称改革之前获得的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高级技师90平方米、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70平方米、中级工65平方米、初级工及其以下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中级工)。
    第十九条 各级别技术职务必须是在1998年12月15日前经工作单位予以聘任的,方能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干部,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0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75平方米。
    第二十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较高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选择部队职务和地方职务中较高职务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执行)依照行政职务确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三条 1998年12月15日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离退休时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四条 现住房面积计算办法按《河北省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购房补贴计算
    第二十五条 购房补贴由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构成。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33元,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4.8元,再分别加计25%公摊面积调节系数。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包括1991年底前的工龄、参加工作前的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1991年底前在校学习期间的学龄和特殊岗位加计的工龄。
    第二十七条 购房补贴额=333元/平方米×(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4.8元/平方米•;;;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本人工龄×(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转移的,按照住房上市前或产权变更、转移前的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离异没有再婚的,本人按离异前的住房状况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再婚的职工,再婚前各自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再婚后购房补贴按再婚前个人住房面积分别核定发放;若再婚后双方又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前和再婚后所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五章 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单位筹集,财政适当补助。主要资金来源:
    (一)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扣除维修基金后剩余的部分,下同);
    (二)有预算外资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单位每年按照本单位购房补贴需安排的资金;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公房出售收入的增值收益;
    (五)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回收的地价款;
    (六)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七)仍有不足部分的,凡有财政补助经费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级财政按政策从预算安排的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统筹以下资金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一)由财政供养但没有发放购房补贴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
    (二)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后剩余的售房收入;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统管公房售房收入、单位售房收入和其他住房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形成的增值收益。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单位共同筹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职工购房补贴资金,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及期限
    第三十四条 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五条 按照无房、缺房状况,分年度、分批发放。
    第三十六条 从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完成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
    第七章 购房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申报购房补贴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存入软盘上报省直房改办。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夫妇双方现住房状况、本人工龄、工作变动履历(由相关单位证实)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所申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向全体职工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职工申报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将填写好的《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河北省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汇总审核表》和《河北省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清册》(由省直房改办另行下发),送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直房改办报送“关于发放购房补贴的申请”(附有关表格),省直房改办审核并签发意见,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单位报送的有关购房补贴情况及可利用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视财力逐年解决。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卡发放。已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尚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单位负责发放;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且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单位,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将《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存入个人档案,职工调动工作时,随职工人事、工资关系调转,作为新工作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批准发放购房补贴:
    (一)没有进行住房调查并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
    (二)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单位和职工购房补贴填报手续不完善的;(四)房改政策规定不准发放的。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的监督管理,明确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衔接工作,制定本单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人数的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本人和配偶现住房状况,骗取购房补贴的人,除令其退出多占住房和退回全部购房补贴外,同时将具体事实向省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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