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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81岁,原患心动过缓10年,09年12月13日弟弟乘我不在叫乡卫生院医生来我家给我妈输液,当日下午1点多钟给我妈输生脉,后接着输卡林霉素,当晚12点多出现呃吐血,第二天发现便血,14日下午弟弟又让医生输液,药品如旧,程序如旧,据弟弟自己说妈妈实在吃不消了,才拔掉,妈妈一直吐血,15日早晨我即找卫生院,院长,医生来了亲眼见妈妈在吐血,医院还请了县医院专家到现场,15日晚上11点多妈妈喷吐带泡沫血而亡,我几天没有夹一下眼皮,在极端疲惫,极其悲伤的时候,乡政府出面调解,加上我表弟16日女儿出嫁,由于住在隔壁,必须当日下葬,在这样的情况下无奈和卫生院达成补助3000元钱,签了字。到这月初我才知道我妈的死是与医生不按医疗规程,不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去做才导致我妈死亡的,生脉注射液说明书明确规定临床应用时务必加强用药监护,严禁与其他混合配伍使用,特别不能与抗生素类药物混合应用,生脉注射液与其他药物交互使用时应间隔六小时以上,而实际是连续输液的,且医务人把液输上就走了,不再问事。请问律师医院该负什么责任?我该如何维护我妈和我们子女的权益?

医疗纠纷
2010-07-19 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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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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