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你好!2010年7月10日,7点左右,当事人和五六个朋友在云南省蒙自县天源大酒店用餐后回家时踩到酒店道路的油水摔倒伤到脚,因当时认为只是摔倒轻伤,并没通知酒店经理及当值负责人。其后到小门诊包了草药。至到2010年7月13日还没有好转,到云南省昆明市中医院照片,才发现骨折、骨裂两处。产生医疗费数万,并且不能上班工作。至今酒店方面还不知道此事。
请问律师,这个事件,酒店方面应该为此事负责吗?负责程度是怎么样的。请律师尽快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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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你说的情况能有证据证明,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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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酒店作为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义务。根据你的阐述,因为酒店道路有油水致使你被摔倒摔伤,酒店在管理方面有着明显的过错。故,酒店应当对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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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