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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3月25号与一家美容院签定了1年的合同,当时签合同以服装费缴纳了100元,实为押金,在以后的工作中以押金要交1000为由每月从工资中扣除200,6月23号我因手上长了个囊肿向公司提出请假两个月,7月份拿工资的时候又扣除了我300元的押金,我心里很不满意,请问,这样我可以解除合同么,还需要打辞职报告么?

合同纠纷
2010-07-18 04: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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