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私立学校的后勤工作人员,从1999年一直工作到现在,单位从09年的9月1日才和我签订1年的正式合同.
合同中约定单位不买保险(以前一直没买),每月支付我200元.现在单位在放寒假期间只发放200元的生活费(合同中没有约定放假期间的工资,但是有规定工资按月发放,以及每月工资不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能不能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合同(未支付放假期间的社保200元,及只发200元生活费,低于合同中规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补偿。
请问律师我能要求那些方面的补偿。
要是我请律师代理的话。需要多少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