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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2月7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3个月的劳动合同,3个月合同到期之后,我曾要求用人单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以下一批为由未跟我签订合同,但我继续工作,但在2010年7月12日早上突然把我辞退,我能申请补偿吗?在未签订合同的这几个月内,我有触犯之前签订合同上的规定,这样的情况我可以要求补偿吗?我到社会保障协会提起了投诉,定于7月19日上午在劳动社会保障协商,我明白公司方面肯定会找其他理由拒绝赔偿,请问如果这样的问题,我该如何处理,起诉?胜算能有多少?厦门地区的诉讼费,请律师的费用是多少?

合同纠纷
2010-07-19 15: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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