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公司原来签订的合同期满了,不再续签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必须按工作年限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在此公司工作了5年,要求公司给我支付5个月的补偿金。可是公司说这是2008后以后才有的新规定,只能从08年算起支付补偿金,合理吗?
2,我是零售行业,两班倒的,一天工作6.5小时,无休息。可是按规定每周可以至少有一天休息的。公司给我的解释是:一天才上班6小时,乘7天,一周上班时间42小时,劳动法规定每周上班时间为44小时,并没有超时,所以没安排休息。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