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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1994年8月份至今在广州一民办学院工作,从96年开始每年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8月份学院要求员工自愿签订解除合同协议,2008年9月份重新再签合同(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11个月的合同)。2009年8月续签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合同。现7月份合同期满,学院不与我续签,只补偿3个月工资,是否合理?本人1969年出生,现年41岁,女。

其它综合
2010-07-17 15:55: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