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俩的女儿孙X,现年3岁,于2010年7月9日中午发烧至XX地区人民医院看门诊,医生怀疑是手足口病,既没告知小孩病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也没给小孩输液,便草草开了200余元的西药了结。病情没有得到控制,我们便于7月10日凌晨1时许来到该院复诊,办了住院手续,由于是夜晚该院既无明显指示牌,当班医生也没明确指路,我们在黑暗中摸寻了二个多小时,找到传染科住院部已是凌晨四时多,当班医生既没给小孩抽血化验又没给小孩做照片等检查,既然说是照片机子坏了,延误到2010年7月11日凌晨三时许,小女孩断气身亡。(该院在申请三级乙等医院)院方不承认有过错。我们有12点理由, 1、7月9日中午门诊看病时,怀疑手足口病,接诊医生没有告知手足口病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也未打吊针,却开了点普通感冒发烧的口服药草草了事,延误最佳治疗时间。 2、复诊时门诊医师及入院时住院部医师也未告知手足口病的严重性及可能会导致的严重后果。
-
本案系医疗服务纠纷,应当适用刚刚生效的《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所述案情,院方在诊疗和设备上存在重大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立刻封存院方病历,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
你好!
应当及时封存病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
因此案较为复杂,建议请律师代理诉讼,并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供以后向法院提交。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