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前夫有了外遇,去年我们经法院离了婚,我们的共同房产有,现住楼房一套,平房一处(都是村里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平房是11年前我们结婚时他家分家分给我们的(包括翟基地和上面的房屋),婚后我们又进行了翻盖,但宅基地写的是她母亲的名字.楼房是当时根据平房的翟基地半高价买的,写的是他的名字,由于他有了外遇又不要孩子,法院判决:楼房归我使用,平房北屋三间归他使用,东屋两间归我使用,门洞院落共同使用.现在村里要拆迁,每块翟基地给313平方米房子,我现住的楼房的面积108平米也包括在313里,村里只根据88年翟基地的名字是谁的,跟谁谈补偿,签协议.村里只要求我拆房子,别的什么也不说,我该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认为村委会侵权,可以起诉村委会。
-
依据判决书跟村委会协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